School regulations

1. 學年及課

1.1 學年由每年 9 月開始至翌年 7 月止,共分三個學段。課程包括每周一 節樂器課及一節綜合理論課/音感課。除正常教學周外,學生亦有機會 參與由學院舉辦的各項音樂活動包括大師班、工作坊、講座及音樂會 等。

1.2 學費分三次繳交,學生須於每學段開始前繳清。

2. 出席

2.1 為培養認真學習態度,提高學習效果,學生須準時出席所有課堂及各項 有關活動。學生如因事缺席,須填寫「學生請假申請表」。請假表格可 在校務處索取,填寫後經家長簽署方為有效。學生如因病缺席,須即日 以電話通知校務處請假,俟復課時再補交請假信及有關醫生證明,而事 假則須盡早申請。

2.2 學生出席率或學習態度未達本院要求,院方將會發出書面警告,嚴重者 學籍可能被終止。

2.3 一般情況下學生缺席不設補課;導師因事未能上課,則於合適時間安排 補課。

3. 考試及實習音樂會

3.1 學生必須參與三次演奏評核考試,並通過院內之演奏評核試方能於下學 年晉階及晉級,並歡迎家長於第三學段出席評核考試,以示鼓勵。

3.2 實習音樂會的主要目的是讓每位學生於學年內至少有一次演出機會,因 此,學生必須參與,並以積極及認真的態度練習,同時亦歡迎家長 出席觀賞,以示鼓勵。實習音樂會之舉行日期已註明在行事曆上。學生 之演出日期是按其上課的星期。如學生未能參與當日的實習音樂會,經 老師批准後,可由老師安排至其他日期。老師將透過手册通知家長演出 日期及曲目。實習音樂會舉行期間停課,其餘時間一切課程照常上課。

3.3 本院評核考試及實習音樂會為學生互相觀摩學習機會,故須認真準備, 不可隨意缺席或遲到早退。

3.4 學生因病缺席評核考試則必須出示醫生證明,並由院方安排調動評核日 期。若學生具其他充份理由未能參與指定日期之評核考試,須提前一星 期填寫申請表等候批准。

3.5 每學段之評核試成績將於學院壁報欄公佈。相關成績亦會紀錄在學生手 册的「評核成績記錄」欄目中。而整個學年的成績表則於 7 月份之學年 音樂會結束後,才派發予學生。

3.6 學生可在本院導師指導下,參與其他校外機構(如英國皇家音樂學院) 所舉辦之分級考試或比賽。

4. 進階

4.1 學生手册內之「學階說明」中訂有每一階別的課程要求。家長可在第二 學段初一節課堂或第三學段最後一節課堂,與導師討論學生學習情況。

4.2 學生在完成高階四及深造階的課程後,將獲由學院分別發出「高階音樂 課程畢業證書」及「深造階音樂課程畢業文憑」。

5. 奬項、奬學金及資助

學院每年按學生全學年之學習表現頒發各項奬項及奬學金,包括進步獎、 優異獎、音樂理論及演奏獎等,還有聖庇護十世音樂學院奬學金、區師 達神父奬學金及海外進修的獎學金等。另外,本院提供資助予學生參與 大師班、赴海外參加比賽等。

6. 課室

6.1 學生可使用未有課堂進行的教室練習,惟須先向學院辦公室登記。

6.2 使用課室練習時應保持整齊清潔,嚴禁在教室飲食嬉戲,使用後須關掉 電燈及冷氣方可離開。

6.3 學院空間有限,家長或接送者請於學院門外接送。

7. 退學

7.1 本院課程是以一個學年為整體,因此學生不應在學年中任何時間退學。 如欲申請退學,必須至少於新學期開始前的 6 個星期,向本院院長遞交 「退學申請表」(可於辦公室索取)。其已交之學費一般不退還;院長 有最終決定權。

7.2 鑑於每位教師之教學模式、方法及要求有所不同,為避免學生產生混淆 和感到無所適從,以及出於對本院教師的尊重,本院並不容許學生跟隨 學院以外之教師(例如琴行、音樂學校或私人教師等)上課。如學生在 院外另行修讀同一種樂器,經院方發現,將要求學生選擇退學或放棄外 面課程。學生在外學習不同樂器及作曲課程學生除外。

8. 特殊情況

凡未有列明的事項,學院保留最終決定權。